close

合肥市自2018年元旦起城區禁放煙花爆竹

合肥在線訊 (記者 王曉峰 文/攝) 燃放煙花爆竹,增添歡樂喜慶氛圍,但也可能引發火災、傷害及污染環境,特別是在高樓林立的城市中燃放煙花爆竹,事故頻發,危害多多。12月16日,記者從全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和餐飲業油煙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動員會上獲悉,煙花爆竹這種在合肥已有一千四百多年歷史的民俗產品,將在合肥城區被禁止燃放。


廢塑膠熱熔處理|廢塑膠熱熔押出

記者從合肥市公安局瞭解到,為瞭加強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的安全,2017年9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批準瞭《合肥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合肥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相關負責人介紹,2017年,合肥市公安局采取多項措施強化煙花爆竹禁限放管理。一是持續部署動員,不斷掀起專項治理工作熱潮;二是分層采取多項措施,推動禁限放宣傳全覆蓋;三是緊盯每起警情, 四查四問 跟蹤問效。2017年1 11月,全市發生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警情1990起,查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1607起,查處率80.75%,同比上升2900%。

據分析,合肥市煙花爆竹違規燃放多發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受傳統風俗影響嚴重。燃放煙花爆竹主要集中在結婚、喪事、搬傢、開業、購車、生子六大類,部分市民上述節點擅自燃放煙花爆竹現象較多。二是源頭管理有待加強。禁限放區內煙花非法銷售點屢禁不止、屢打不絕,在禁限放區內購買煙花爆竹的約占違規燃放煙花爆竹來源10%左右;肥西、肥東、長豐購買煙花爆竹的約占違規燃放煙花爆竹來源50%左右;部分市民從外地購買煙花爆竹帶回合肥燃放,約占違規燃放煙花爆竹來源40%左右。

與以往相比,新出臺的《規定》將城區煙花爆竹管理 限改禁 。同時明確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完善工作責任制及考塑膠回收押出機|廢塑膠再生製粒機核問責機制,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范圍;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屬地管理責任,將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規定》明確,公安部門作為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在同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指揮下,開展禁放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發佈城區禁放公告,明確禁放區域、違規燃放法律責任、舉報方式和獎勵等事項。建立非法運輸、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舉報反饋制度,對相關投訴舉報,及時登記、查處,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查處結果;對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對賓館、酒店、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未及時勸阻、舉報責任范圍內違規燃放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會同宣傳部門做好煙花爆竹禁放宣傳工作。

此外,《規定》進一步明確物業服務企業、賓館、酒店不履行勸阻、舉報義務的法律責任,對情節較為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與此同時,新《規定》加大瞭處罰額度。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區禁放煙花爆竹的公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減少環境污染,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合肥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2017年10月18日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公佈)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瑤海區、廬陽區、蜀山區、包河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范圍內,全年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放區域所在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機構及所屬鄉鎮街道、居(社)委會要切實加強宣傳和組織管理工作,確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貫徹執行到位。

三、在禁放區域有下列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下列處罰:

(一)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派出所依法進行詢問查證,並依法予以處罰;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依法處以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物業服務企業、賓館、酒店等單位,對服務區域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不勸阻、不舉報的,由公安機關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合肥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和本通告有關規定,不購買、不燃放煙花爆竹。積極舉報非法銷售、儲存、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對舉報查實的予以獎勵。

全市查禁違法運輸、燃放煙花爆竹舉報電話:塑膠熱融押出110

全市查禁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舉報電話:12350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zmjmo24818 的頭像
    zmjmo24818

    喬治的網購清單

    zmjmo2481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